第51329625号“沃得超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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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29625号“沃得超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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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29625号“沃得超锐”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725号

  异议人: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立建农业机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立建农业机械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3期《商标公告》第51329625号“沃得超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得超锐”指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收割机械”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6309号、第6059367号“沃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割草机和收割机”、“切草机、洗浆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沃得”,整体在含义上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收割机械、联合收割机、收割机(农业机器)、农业用耕作机、收割机、收割捆扎机、收割脱粒机”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二百余件商标中,还包含有“齐鲁常力”、“博途”、“宁迪奔野”、“兖泰”、“鲁拖”、“潍拖”、“滕州星睿科技”等多件与他人已在先实际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企业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据此,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近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案中,异议人称其第4076309号“沃得”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329625号“沃得超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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