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223404号“滇宝治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3223404号“滇宝治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3223404号“滇宝治禹”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729号

  异议人:昆明滇宝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滇宝女娲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明滇宝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滇宝女娲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223404号“滇宝治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滇宝治禹”指定使用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制砖用黏合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4388号“滇宝DIANBAO及图”商标、第1540789号“滇宝女娲DIAN BAO NU W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用涂料、防水卷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滇宝”,整体文字构成相近,双方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沥青、建筑用沥青制成物、涂层(建筑材料)、建筑用柏油毡、屋顶用沥青毡、防水建筑用聚合沥青乳液、油膏、防水卷材”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炉用耐火材料(电炉瓷盘)、制砖用黏合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并提供了异议人公司简介、部分异议人与代理商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异议人及其“滇宝”系列品牌获得的荣誉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昆明滇宝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为防水卷材生产销售商,“滇宝”作为其商号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独创性的商号“滇宝”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炉用耐火材料(电炉瓷盘)、制砖用黏合料”商品与该异议人所从事的行业密切相关,且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处云南省昆明市,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使用在其指定的“炉用耐火材料(电炉瓷盘)、制砖用黏合料”商品上更加重了相关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行为已构成对异议人商号权的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23404号“滇宝治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1日

关于作者

华东商标转让网 administrator

要发表评论,您必须先登录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