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2022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4481657号“ABC SIS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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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81657号“ABC SISI”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349号

  异议人:金夫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宇
  异议人金夫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481657号“ABC SIS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BC SISI”指定使用于第25类商品“服装;成品衣;裤子;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35527号“SISI”商标、第10580221号“SISI”商标、第24293770号“SISI”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237404号“SISI及图”商标、第G1236133号“SISI ENDLESS KNI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长筒袜;短袜;紧身衣裤;连裤袜;紧腿裤(裤子);长筒袜用的吊袜带;暖腿套;长内衣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成品衣;裤子;袜;手套(服装);围巾;婚纱”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字母组合“SISI”,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的上述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81657号“ABC SISI”商标在“服装;成品衣;裤子;袜;手套(服装);围巾;婚纱”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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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94751号“观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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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94751号“观公”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351号

  异议人:稻花香集团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射线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稻花香集团对被异议人河南射线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294751号“观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观公”指定使用在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果酒;梅酒;烈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7289号“关公牌及图”商标、第4358027号“关公坊”商标、第5012877号“关公”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酒(饮料);白兰地;含酒精液体”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用于“酒(饮料)”等商品上的“关公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观公”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关公”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94751号“观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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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986224号“鳯凰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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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986224号“鳯凰平”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356号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平乡县清源自行车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平乡县清源自行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3986224号“鳯凰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鳯凰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自平衡滑板;手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运载工具);滑板车(车辆);电动代步车(行动迟缓人使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4867号“凤凰及图”、第5012076号“凤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自行车);自行车车架;自行车挡泥板;自行车打气筒;自行车铃;童车(婴儿车);自行车、三轮车或摩托车鞍座;自行车发动机”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986224号“鳯凰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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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30320号“禧天龙 CITYLO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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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30320号“禧天龙 CITYLONG”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364号

  异议人一:禧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禧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奕腾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禧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禧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奕腾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130320号“禧天龙 CITY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禧天龙 CITYLONG”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76609号、第13076718号、第28472211号、第18386788号“禧天龙”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6类“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包装用塑料膜”、第20类“碗柜;凳子(家具);文件柜”、第21类“餐具用沥水架;调味瓶;家用篮”、第35类“会计;文秘;寻找赞助”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130320号“禧天龙 CITYL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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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00523号“夙凰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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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00523号“夙凰梦”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366号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云飞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云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400523号“夙凰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夙凰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三轮脚踏车;儿童拖车;婴儿车;婴儿车车罩;平卧式婴儿车;婴儿车车篷;手推车;自行车;滑板车(车辆);独轮手推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4867号“凤凰及图”、第5012076号“凤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自行车);自行车车架;自行车挡泥板;自行车打气筒;自行车铃;童车(婴儿车);自行车、三轮车或摩托车鞍座;自行车发动机”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00523号“夙凰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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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030595号“夙凰先迈SUHUANGXIANMA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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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030595号“夙凰先迈SUHUANGXIANMA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369号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彦华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彦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5030595号“夙凰先迈SUHUANGXIANM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夙凰先迈SUHUANGXIANM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三轮脚踏车;自平衡车;电动自行车;婴儿车;手推车;运载工具用座椅;滑板车(车辆);运载工具用轮胎;电动代步车(行动迟缓者使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4867号“凤凰及图”、第5012076号“凤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自行车);自行车车架;自行车挡泥板;自行车打气筒;自行车铃;童车(婴儿车);自行车、三轮车或摩托车鞍座;自行车发动机”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030595号“夙凰先迈SUHUANGXIANM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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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50404号“夙凤鸟SUFENGNIAO”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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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50404号“夙凤鸟SUFENGNIAO”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382号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邢台轩朗自行车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邢台轩朗自行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850404号“夙凤鸟SUFENGNI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夙凤鸟SUFENGNIAO”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汽车;智能玩具;儿童自行车(非运输工具);滑板车(玩具);玩具车;幼儿用三轮脚踏车(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52649号“图形”商标、第32879564号“凤凰魅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连冰刀的溜冰鞋;旱冰鞋;(冰刀)冰鞋;轮滑鞋;雪鞋;运动用护腰;运动用护掌;运动用护腿;运动用护肚;运动腰带;运动用护面;运动用护胸;运动用护腕”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867号“凤凰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另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自行车”商品上的“凤凰PHOENIX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夙凤”二字与该商标中文“凤凰”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关联性较强的“儿童自行车(非运输工具);幼儿用三轮脚踏车(玩具)”等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使用于其他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850404号“夙凤鸟SUFENGNIAO”商标在“儿童自行车(非运输工具);幼儿用三轮脚踏车(玩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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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23909号“必品阁 BIBIG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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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23909号“必品阁 BIBIG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409号

  异议人: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阳江市富民饲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阳江市富民饲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2923909号“必品阁 BIBIG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必品阁 BIBIG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饲料;植物;谷(谷类);树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573553号、第31552239号“必品阁 BIBIG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牛肉清汤;肉汤;牛肉清汤汤料”、第30类“茶;茶饮料;糖;天然增甜剂;烹饪用葡萄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本案异议人引证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可以证明异议人是一家综合食品公司,“必品阁 BIBIGO”为异议人旗下韩餐国际化代表品牌,经其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923909号“必品阁 BIBIG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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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483665号“国景新华GUOJINGXINHU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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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483665号“国景新华GUOJINGXINHUA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417号

  异议人:安徽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国景新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国景新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2483665号“国景新华GUOJINGXINHU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国景新华GUOJINGXINHUA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无线电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93809号“新华教育 XINHUA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13696351号“新华 XINHUA”商标、第13696342号“新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教育考核”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483665号“国景新华GUOJINGXINHU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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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33758号“欢乐探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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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33758号“欢乐探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426号

  异议人:探索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溢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探索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溢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033758号“欢乐探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欢乐探索”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娱乐服务;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65796号“探索”商标、第43777377号“DISCOVERY”商标、第12798800号“DISCOVERY EXPEDITIO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娱乐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33758号“欢乐探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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