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263632号“蔚复来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705号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蔚复来(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蔚复来(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263632号“蔚复来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蔚复来及图”指定使用于第7类“搅拌机;电子工业设备;污物粉碎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66177号“蔚来”商标、第20259532号“蔚来 NIO”商标、第18017219号“蔚来汽车 NEXTEV”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化油器;电子工业设备;清洁用除尘装置”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蔚来”商标、“蔚来 NI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63632号“蔚复来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7日
第54213601号“机动小黄鸭”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620号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小黄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小黄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213601号“机动小黄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机动小黄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服装出租;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版权管理;诉讼服务;家务服务;私人保镖”等。异议人在先于类似服务上并未申请与被异议商标相近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和模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宣传使用“机动小黄鸭”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13601号“机动小黄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第54238374号“机动小黄鸭”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617号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小黄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小黄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238374号“机动小黄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机动小黄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毛织品;布;无纺布;被罩;床单;浴罩;手套式搓澡巾;枕套;毛毯;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异议人在先于类似商品上并未申请与被异议商标相近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和模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宣传使用“机动小黄鸭”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38374号“机动小黄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公布了2021年以来“铁拳”行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山东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金花郎冠酒因商标侵权,被处罚没18.9万元。5月10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已停止生产涉事的“金花郎冠”系列酒。
根据举报,山东省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在对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仓库内有内外包装及瓶体标签标示“金花郎冠”等系列白酒包装及瓶体标示突出使用“郎”字,涉嫌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抽样送检。
经检验,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不过,根据调查,上述白酒内外包装及瓶体正部均显著标示“金花郎冠”字样,其中“郎”字位于显著位置且字体较大,“金花”和“冠”分别位于“郎”字的两侧且“金花”字体较小,“冠”字最小,突出的显著识别文字“郎”与“郎”注册商标显著文字读音相同、字形外观相似,且“郎”字具有主要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当事人自行改变“金花郎冠”注册商标的字体大小和结构,其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当事人在注册商标“金花郎冠”处标示“中国四川”,起到误导公众认为产地为四川的作用。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易使公众认为涉案产品与郎酒系列产品存在特定关系,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存在明显攀附意图。2022年4月,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金花郎冠白酒4750箱、并处罚没款18.9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10日,新京报记者致电山东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已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同时,他称,该公司已停止生产涉事的“金花郎冠”酒。
据天眼查显示,山东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原企业名称为菏泽牡丹城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有8起立案信息,包括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四川省金花郎冠军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涉嫌商标侵权的案件。此外,今年3月,该公司新增2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30.74万元,执行法院为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另据中国商标网显示,山东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申请的“金花郎冠”商标,注册号为5807519,显示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该公司2019年申请的“金花郎冠”商标,注册号为36642917,显示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举行全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启用仪式暨“铁拳·桂在真打”行动推进会。会上通报了2022广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第一批10个典型案件,其中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南宁市碧禧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入选。
据了解,在南宁市碧禧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中,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青秀区桂雅路的南宁市碧禧服装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一批带有PRADA、CHA-NEL、VALENTINO、CHLOE、BVLGARI、CARTIER、HERMES注册商标的服装和首饰,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代理人现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涉案货值149240元。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处以涉案货值1.5倍共计22.3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5日发布消息,该局从一起群众举报线索入手,组织警力经过数月的顺线追踪,铲除了一个产业链条完整的跨省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查获分布在四川、浙江两地的生产假酒及包装材料黑窝点10个、捣毁生产线12条,缴获假冒品牌白酒100余件,以及五粮液、丰谷酒王、“钓鱼台”、剑南春、沱牌等品牌白酒包材500多万个(枚),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
警方介绍,今年1月初,绵阳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准备在绵阳交易一批假冒品牌白酒。绵阳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立即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线索进行核查。1月12日晚,执法人员在经开区一街道边,截获两辆小型汽车,挡获李某某、黄某、刘某波,当场从车内查获四川省知名品牌白酒“丰谷酒王”16件。后经专业部门鉴定,被查获的16件品牌白酒全部为假冒产品。
经调查,李某某在绵阳从事烟酒生意,经常与一名叫张某英的上家批发商进行合作,被查获的“丰谷酒王”就是在她那里以每件(6瓶)1200元的价格购得的,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李某某购得这些“问题酒”后,以每件15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黄某、刘某波负责帮张某英送货。
1月13日凌晨4时,民警顺线出击,在绵阳市涪城区抓获张某英,以及正在与她密谋的钱某某、米某某。警方依法对钱某某住宅进行搜查,室内杂乱堆放着灌装设备和“丰谷酒王”系列白酒成品及半成品,以及大量的外包装、防伪标识、瓶颈盖、瓶盖、固定环、铆钉等。
钱某某交代,米某某是自己的前妻,一年前,他的老乡赵某贵找到他们,称其掌握灌装制作品牌白酒的技术,邀约钱某某、米某某二人制造假冒“丰谷酒王”进行出售,共同发财。三人一拍即合,决定将钱某某这套三室两厅的住宅房屋作为生产假酒的窝点,并由钱某某联系外地厂家生产假冒品牌白酒标识标牌。
东窗事发后,赵某贵便不知去向。民警一边全力调查赵某贵行踪,一边联系他的家人朋友开展政策宣传,敦促其投案自首。1月18日,东躲西藏数天后的赵某贵迫于巨大压力,主动来到公安机关自首。
赵某贵交代,自己在2020年1月从酒厂离职后,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为了快速发家致富便动起了歪脑筋,他找到平日里经常在一起打牌喝酒的老乡钱某某,以及钱某某的前妻米某某商量,以价格低廉的白酒灌装成“丰谷酒王”系列高端白酒进行销售。
几人商定,花钱回收使用过的“丰谷酒王”空酒瓶,再通过他们的熟人余某才负责联系厂家,先行提供这款品牌酒的包装材料300套。余某才收到13.6万元的购货款后,通过朋友联系到浙江省的一些厂商谈好价格,开始为赵某贵的制假窝点订制“丰谷酒王”标识标牌、防伪标志和包装材料。浙江多个厂家将生产好的包材成品以物流方式发货至绵阳,藏匿在余某才在游仙区租用的仓库内,以供钱某某等人随时使用。
2021年5月,赵某贵采购大量10多元至数十元每瓶的丰谷头曲、丰谷老窖等白酒,运送到钱某某的住宅中,开始具体指导钱某某等人使用廉价白酒灌装生产假冒“丰谷酒王”,后期包装也是手把手教授,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赵某贵认为自己掌握关键技术,便与钱某某、米某某口头约定:假酒以每件900元最低价格进行销售,除去造假成本,400元利润进行五五分成,赵某贵占五成。
2021年5月以来,几人生产的假酒主要销售给四川绵阳、成都、广元,以及江西等地烟酒批发商,下家再以每件1500元左右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
2022年2月,专案组民警抓获了帮助牵线浙江等地厂商、制作假冒品牌白酒标识包材的余某才、熊某、苟某某,捣毁了余某才位于游仙区的租用仓库,查获还未使用的假冒包材和部分制假设备。
随后,专案组辗转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以及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苍南县等多地,在当地公安机关大力支持下,将四川、浙江两省非法生产品牌白酒包材的20余处窝点和制假生产线打掉,抓获包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查获假冒丰谷酒王、五粮液、“钓鱼台”、剑南春、沱牌等品牌白酒纸箱、商标、防伪标识和制假配件500万个(枚),扣押压膜机、渡槽机、电脑、制假模具等大量制假工具。
至此,专案组经过数月的缜密侦查,成功捣毁分布在四川、浙江两地的生产假酒、品牌白酒包材的黑窝点10个、捣毁生产线12条,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该犯罪团伙的灌装、储存、运输、销售、生产假冒包材等链条被全部铲除。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广州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起因是曾某某在网店销售一款女包,该女包正面使用了YSE标识,该包“E”字母上的“两横”用铆钉铆住。根据宣传指引,消费者购买女包后将该标识中“E”字母的“两横”拆卸后即可变形为标识YSL。
第807224号YSL注册商标权利人伊夫圣洛朗公司主张,曾某某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要求曾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曾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赔偿伊夫圣洛朗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指出,被诉标识YSE是在商品正面显著位置使用,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且,被诉商品与第80722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经比对,两者均由三个字母叠加组成,区别在于被诉标识下方的字母为“E”,而第807224号商标下方的字母为“L”,三字母叠加之后,两标识区别并不明显,构成近似。
根据涉案网店的宣传可知,将被诉标识中的“E”字母其中“两横”拆卸后即可变形为YSL标识,拆卸后的YSL标识亦为商标性使用,拆卸后的标识与第807224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为此,曾某某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网店多条侵权链接名称均使用了“大牌”字样,结合商标知名度、销售规模及原告的维权合理支出,法院判定曾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由于被诉侵权标识的不同使用状态均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拆卸后变形的标识也是被诉侵权标识的一种使用状态,将不同使用状态的标识均纳入商标侵权比对范围,才能全面保护权利人的商标权利,有效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频发。
几捧杂牌牛肉粉,掺和搅拌后,装入品牌包装袋,转身成了网络爆款。经山东省平原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郑西、林南、柯北、郑五有期徒刑三年至适用缓刑不等,各并处罚金。五人均表示不上诉。
味道古怪的爆款牛肉粉
D品牌牛肉粉是一种调味料,可用来烹饪汤品、烤肉、拌菜,市场认知度比较高。2019年3月,霍女士在准备夜宵的时候,用了同事推荐的D品牌牛肉粉。出锅后,她却发现跟同事做的牛肉粉味道不一样。霍女士仔细查看了包装,怀疑买到了假货,于是给了商家差评并举报。几天后,霍女士查看购买记录,却发现该商品下架了。
D品牌注册商标持有人S食品有限公司也在市面上发现了假牛肉粉。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S公司员工从一家叫“调料批发店”的网店买了两箱假冒D品牌的牛肉粉,看到发货地址是山东省某产业园区,便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并于2021年6月将李东抓获归案,现场扣押了牛肉粉、包装袋、包装箱、另一品牌的裙带菜等物证。李东交代:“为售卖假牛肉粉,他在网上刷了近一万单,销售额大部分都是刷单得来的。”承办检察官通过认真梳理刷单记录和微信售卖等相关证据,最终认定李东涉案数额为120余万元。
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挖出隐蔽制假链
那么,大规模假冒D品牌牛肉粉的包装袋、包装箱,究竟是从哪里来的?
“我是从郑西那里买的包装袋和纸箱。”李东交代,2017年6月,李东在某平台上看到可以定制包装袋和纸箱的网店,就加了郑西的微信。沟通中,郑西称可以提供D品牌牛肉粉调味料的包装袋和纸箱。根据李东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将郑西抓捕归案,并将二人提请平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东、郑西实施犯罪的行为前后无意思联络,不应认定二人为共同犯罪。于是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围绕郑西及其上游卖家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监督立案。
在梳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郑西提供的包装,是由林南、柯北、郑五联手制造的。经查,林南擅自制造该包装袋11万余个。柯北因自己做不了包装袋外层彩膜,遂联系制版公司业务员赵某介绍郑五帮其做彩膜,再由柯北合成包装袋成品8万余个。郑西则将制好的包装销售给李东,从中赚取差价。
制版方是否要对客户的委托履行审查义务
“制版公司销售部的业务员按照接单版费3%至5%的比例拿工资。”赵某对检察官说,某制版公司没有要求销售部业务员对委托制版方是否拥有知识产权进行审查。
对此,办案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在调取相关合同的同时,电话询问了赵某所在公司的离任和现任负责人。调查后,检察官发现,合同中约定某制版公司应“确保委托制版的产品拥有合法知识产权或合法使用手续(如注册商标注册证)”,然而,某制版公司在落实此条款时,对销售部是否应当审查知识产权合法性未作明确要求。
承办检察官介绍,“赵某长期从事制版业,理应知晓应对委托制版方尽必要审查义务的行业惯例,其行为放任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涉嫌犯罪。但鉴于赵某主观恶性不大、带领侦查机关现场抓捕郑五构成立功,也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故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使案件办理取得最佳效果,办案组积极向被侵权人提供法律咨询,同时通过向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说服其认罪认罚并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平原县检察院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针对知识产权领域加强执法检查、普法培训,防患于未然。
日前,冷水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判处7名被告人五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66万元至5.25万元不等的罚金。目前该案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罗某、陈某、潘某、文某、杨某在冷水江市某小区租赁工作室做电商生意,从网上及被告人王某处低价购买假冒的某品牌养生茶,通过淘宝和拼多多平台销售牟利。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在将该假冒品牌养生茶线下分销给5名被告人的同时,采取同样的方式在线上销售。经统计,7名被告人已向他人销售该假冒品牌养生茶金额高达1142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62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陈某、王某等7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7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依法严打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助力文昌创建一流营商环境。记者4月30日获悉,文昌警方日前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姚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文昌市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破获一起跨区域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处,缴获大量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品牌的轴承及商标标识,依法保护了外企在琼合法利益。
2022年3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主犯男子姚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