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263632号“蔚复来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705号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蔚复来(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蔚复来(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263632号“蔚复来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蔚复来及图”指定使用于第7类“搅拌机;电子工业设备;污物粉碎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66177号“蔚来”商标、第20259532号“蔚来 NIO”商标、第18017219号“蔚来汽车 NEXTEV”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化油器;电子工业设备;清洁用除尘装置”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蔚来”商标、“蔚来 NI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63632号“蔚复来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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