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查处利用“微信营销假冒国际品牌箱包、首饰等日用消费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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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查处利用“微信营销假冒国际品牌箱包、首饰等日用消费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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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通过对微商经营模式进行深度剖析对案件线索进行摸排跟踪确认,发现微信号为“shop1820514*0”、微店名称为“.shop”的微商仵某在朋友圈发布的国际品牌箱包、首饰等商品与正品价格相差较大,且非常畅销,交易隐蔽。执法人员匿名与微商件某添加微信好友并取得其信任后,获取了其线下实体店经营地址,现场侦查发现假冒商品库存数量较大,经购样取证鉴别均为假冒伪劣侵权商品。

  2017年3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正式对仵某涉嫌销售假冒国际品牌箱包首饰等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时,将该案件线索向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进行了通报,开展联合执法。经查:微信号“shop1820514*0”和.shop”微店经营者为仵某,雇用翟某、乔某、丁某三人,自2015年7月在某市某写字楼内从事线上(微信、微店)线下(实体店)销售假冒伪劣国际品牌商品活动。

  2017年5月23日,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仵某的住所、涉案物品仓库及微店“**.shop”线下经营场所进行了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待售假冒伪劣国际品牌箱包、手表、珠宝首饰、鞋履、衣服、配饰等商品共计347件,按正品计货值金额达285万余元;调取电脑销售记录15000余份,涉及20余个国际品牌,按正品计货值金额达500多万元,明显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由于仵某售假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当日公安机关对仵某及某店员采取了强制措施,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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