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233240号“KONG FU”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777号
异议人:四川三联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被异议人:石家庄西红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三联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西红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3233240号“KONG F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ONG FU”指定使用于第34类商品“火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40148号“功夫”商标、第9440085号“功夫及图”商标、第41629756号“KUNGFU”商标、第48365988A号“KUNGFU”商标、第41799190号“KUNGFU PUR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烟草;香烟;香烟盒;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电子水烟袋;吸入型烟草用加热设备;吸烟用打火机;香烟过滤嘴;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电子香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33240号“KONG F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7日
要发表评论,您必须先登录。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