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416221号“CALL OF DUTY 使命召唤”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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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16221号“CALL OF DUTY 使命召唤”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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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16221号“CALL OF DUTY 使命召唤”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785号

  异议人:阿克蒂弗辛出版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琥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克蒂弗辛出版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琥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3416221号“CALL OF DUTY 使命召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使命召唤CALL OF DUTY”,指定使用于第18类“动物皮;牵引动物用皮索;皮制带子;手杖;宠物服装;金箔加工用肠膜;仿皮革;登山杖;动物外套;狗项圈”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在我国受保护的第839130号“CALL OF DUTY”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第21051621号“CALL OF DUTY INFINITE WARFARE”商标、第10644766号“使命召唤”商标、第9227895号“CALL OF DUTY”商标、第48935000号“使命召唤”商标核定商品分别为第9类“扬声器音箱;手机用电池充电器;手机用壳;视频游戏卡”、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416221号“CALL OF DUTY 使命召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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