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098227号“助小淘ZHUXIAOTA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5098227号“助小淘ZHUXIAOTA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5098227号“助小淘ZHUXIAOTA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843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蔓雅绣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蔓雅绣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5098227号“助小淘ZHUXIAOT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助小淘ZHUXIAOTAO”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64288号、第34043313号“淘”商标,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均包含文字“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098227号“助小淘ZHUXIAOT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关于作者

华东商标转让网 administrator

要发表评论,您必须先登录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