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582854号“轻云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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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582854号“轻云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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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582854号“轻云赛”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847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轻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轻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582854号“轻云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轻云赛”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05594号、第24708716号“轻云”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轻云”,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582854号“轻云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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