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706115号“七彩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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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06115号“七彩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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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06115号“七彩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931号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洪建中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洪建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706115号“七彩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彩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工程学;测量;生物学研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网上银行”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25386218号“蓝色蚂蚁”商标,第19957250号“智能蚁”商标、第25392705号“有只蚂蚁”商标,第20489701号“蚁鉴”商标,第20747918号“蚂蚁金服”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测量”等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06115号“七彩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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