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759704号“大房鸭”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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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759704号“大房鸭”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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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759704号“大房鸭”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964号

  异议人一:上海舍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连和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上海房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连和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芜湖凝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舍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房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芜湖凝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49759704号“大房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房鸭”指定使用于第36类“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信托计划”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38867号、第17838885号“大房鸭 DAFANGYA.COM及图”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第36类“保险咨询;金融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的“大房鸭房源发布预约检索系统”享有在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但该软件名称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侵犯异议人的著作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字号权、域名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大房鸭”商标,并提供了相关网络报道、广告协议及宣传、荣誉证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大房鸭”作为异议人提供的不动产电商平台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汉字相同,其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信托计划”服务与异议人提供的服务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创意做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异议人在上述服务上申请注册“大房鸭”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服务“艺术品估价”与异议人提供的服务关联度较低,被异议商标在该服务上注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759704号“大房鸭”商标在“不动产信托计划”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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