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709185号“小香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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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09185号“小香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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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09185号“小香鸭”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968号

  异议人:山东小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慈溪市博帝电器厂
  异议人山东小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慈溪市博帝电器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1709185号“小香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香鸭”指定使用于第7类“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水果清洗机;洗衣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3715号“小鸭 XIAOYA DUCKLING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热水器;电饮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35463号“小鸭浴皇XIAOYAYUHUANG及图”商标、3438445号“小鸭 XIAOYA LITTLE DUCK及图”商标、第22940611号“小鸭”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奶油机;洗衣店用洗衣机”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小鸭”,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小鸭”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公主牛”、“小米虫”、“万保莱”、“冂樱花”等。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709185号“小香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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