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064908号“盒子青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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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064908号“盒子青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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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064908号“盒子青年”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043号

  异议人:济南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明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盒子青年社群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南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盒子青年社群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6064908号“盒子青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盒子青年”,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与“济南彬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结算材料、《首届科创城•盒子青年执行及物料制作合同》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盒子青年”商标于第3类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对被异议人上诉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供的官方网站网址、孵化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科创历城•盒子青年节”暨首届政校企联合创客嘉年华,是由共青团济南市委指导,济南市商务局支持,历城区人才办、共青团历城区委、历城区科技局、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异议人在山大科创城承办的双创主题活动的名称,在济南有一定知名度。且被异议人法人代表与和异议人有业务往来的“济南彬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且双方同处济南,理应对异议人该活动名称知晓,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盒子青年”标识本身在被异议人注册之前,也已经由异议人宣传使用多时,更是经由当地的政府牵头进行了大型活动宣传,已经在济南市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与异议人具有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064908号“盒子青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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