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240144号“机动小黄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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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40144号“机动小黄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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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40144号“机动小黄鸭”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615号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小黄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小黄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240144号“机动小黄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机动小黄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可乐;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啤酒;果汁;豆类饮料;植物饮料;水(饮料)”等。异议人在先于类似商品上并未申请与被异议商标相近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和模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宣传使用“机动小黄鸭”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40144号“机动小黄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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