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755828号“上凤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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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55828号“上凤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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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55828号“上凤楼”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576号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老凤楼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老凤楼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1755828号“上凤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凤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戒指(首饰);珠宝首饰;银制工艺品;翡翠;珍珠(珠宝);项链(首饰);玛瑙;首饰盒;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8263号“老凤祥”、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戒指(首饰);珠宝首饰”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戒指(首饰);珠宝首饰;银制工艺品;翡翠;珍珠(珠宝);项链(首饰);玛瑙;首饰盒”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密切相关,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755828号“上凤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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