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528730号“凤祥喜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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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28730号“凤祥喜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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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28730号“凤祥喜福”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550号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招君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招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1528730号“凤祥喜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凤祥喜福”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商标、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第38376468号“凤祥囍事”商标、第3848213号“老凤祥及图”商标、第15656409号“老凤祥 SINCE 1848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14类“贵重金属餐具”、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非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30259号“老凤祥”商标、第20643385号“百年老凤祥-经典新时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搜索引擎优化”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差异显著,关联程度较低,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528730号“凤祥喜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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