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588568号“老凤祥LAOFENGX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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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588568号“老凤祥LAOFENGX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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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588568号“老凤祥LAOFENGXIANG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544号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永春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永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48588568号“老凤祥LAOFENGXI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凤祥LAOFENGXIA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去污剂;家具或地板用抛光剂;砂布;香精油;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动物用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重金属餐具;贵重金属烛台;家用贵重金属容器”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企业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588568号“老凤祥LAOFENGX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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