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805180号“老凤祥古法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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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05180号“老凤祥古法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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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05180号“老凤祥古法馆”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538号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翁珍华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翁珍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0805180号“老凤祥古法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凤祥古法馆”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643385号“百年老凤祥-经典新时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审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会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老凤祥”,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的第20643385号“百年老凤祥-经典新时尚”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较高知名度的“老凤祥”商标文字显著部分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05180号“老凤祥古法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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