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845502号“付 美付钱包 MAPPAYPALOCO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2845502号“付 美付钱包 MAPPAYPALOCO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2845502号“付 美付钱包 MAPPAYPALOCOM”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537号

  异议人:派普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美品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派普尔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美品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2845502号“付 美付钱包 MAPPAYPALOC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付 美付钱包 MAPPAYPALOCOM”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制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061523号“PAYPAL”、第48271588号“PAYPAL”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测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PAYPAL”,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权利,鉴于本案中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尚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致损害异议人商号权,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845502号“付 美付钱包 MAPPAYPALOCO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6日

关于作者

华东商标转让网 administrator

要发表评论,您必须先登录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