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641795号“新华光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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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41795号“新华光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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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41795号“新华光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534号

  异议人:安徽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投国泰(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投国泰(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641795号“新华光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华光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学;教育;培训;辅导(培训);组织表演(演出);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娱乐信息;提供体育设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93809号“新华教育;XINHUA EDUCATION”、第13696351号“新华XINHUA”商标、第13696342号“新华XINHU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教育信息”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641795号“新华光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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