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066142号“O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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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066142号“O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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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066142号“OC.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527号

  异议人:小川珈琲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丸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川珈琲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上海丸丰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3066142号“O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C.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小川珈琲 OC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小川珈琲 OC及图”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英文及图形部分完全相同,且除本案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异议人商标中文部分完全相同的“小川珈琲”商标,此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能就其商标的相关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066142号“O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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