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996323号“苏水韵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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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96323号“苏水韵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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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96323号“苏水韵一”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510号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井礼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井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996323号“苏水韵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水韵一”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米酒;伏特加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白酒;露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4908号“蘇”、第8819746号“苏”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果酒(含酒精);米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酒(饮料)”商品上的“苏”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双方商标申请人地处相同的行政区域,且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苏”,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996323号“苏水韵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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