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943316号“太古鳄”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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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43316号“太古鳄”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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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43316号“太古鳄”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502号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宝芳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宝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943316号“太古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古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106722号“太古地产”、第10344628号“太古里”、第12477317号“太古里TAI KOO L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太古”、“TAIKO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943316号“太古鳄”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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