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483665号“国景新华GUOJINGXINHU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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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483665号“国景新华GUOJINGXINHU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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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483665号“国景新华GUOJINGXINHUA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417号

  异议人:安徽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国景新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国景新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2483665号“国景新华GUOJINGXINHU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国景新华GUOJINGXINHUA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无线电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93809号“新华教育 XINHUA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13696351号“新华 XINHUA”商标、第13696342号“新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教育考核”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483665号“国景新华GUOJINGXINHU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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