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130320号“禧天龙 CITYLO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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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30320号“禧天龙 CITYLO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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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30320号“禧天龙 CITYLONG”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364号

  异议人一:禧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禧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奕腾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禧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禧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奕腾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130320号“禧天龙 CITY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禧天龙 CITYLONG”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76609号、第13076718号、第28472211号、第18386788号“禧天龙”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6类“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包装用塑料膜”、第20类“碗柜;凳子(家具);文件柜”、第21类“餐具用沥水架;调味瓶;家用篮”、第35类“会计;文秘;寻找赞助”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130320号“禧天龙 CITYL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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