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294751号“观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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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94751号“观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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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94751号“观公”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351号

  异议人:稻花香集团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射线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稻花香集团对被异议人河南射线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294751号“观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观公”指定使用在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果酒;梅酒;烈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7289号“关公牌及图”商标、第4358027号“关公坊”商标、第5012877号“关公”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酒(饮料);白兰地;含酒精液体”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用于“酒(饮料)”等商品上的“关公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观公”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关公”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94751号“观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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