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820966号“惠客”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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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20966号“惠客”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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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20966号“惠客”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942号

  异议人:临沂惠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郯城瑞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临沂惠客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郯城瑞康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1820966号“惠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惠客”指定使用于第30类“饼干;果冻(糖果)”等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糖果;水果糖”商品上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实际使用“惠客”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糖果(甜食);果冻(糖果)”商品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糖果;水果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惠客”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且双方当事人同处一地,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惠客”商标理应知晓,此种行为难谓巧合。据此,被异议人于上述商品类别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820966号“惠客”商标在“巧克力;糖果(甜食);果冻(糖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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