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017181号“ALAY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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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17181号“ALAY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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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17181号“ALAYA”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843号

  异议人:AATC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国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AATC贸易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国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017181号“ALA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AYA”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28953号“ALAI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017181号“ALAY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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