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772701号“THE BONES AND 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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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72701号“THE BONES AND 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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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72701号“THE BONES AND C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812号

  异议人:伯恩斯科宠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六不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伯恩斯科宠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六不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772701号“THE BONES AND 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E BONES AND CO”指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谷(谷类);苜蓿;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恶意,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异议人申请了多件与国外宠物用品品牌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此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具有抄袭异议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72701号“THE BONES AND 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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