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499007号“莕”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811号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客香来蛋糕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客香来蛋糕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499007号“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莕”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威士忌;伏特加酒;黄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493933号、第7591774号“杏”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99007号“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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