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22888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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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2888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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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28886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810号

  异议人:胖猩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无限进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胖猩猩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无限进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22888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1类“酒具(托盘);饮料搅拌棒;茶包托;酒具;啤酒扎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7401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非医用喷雾器;饮料隔热容器;长颈瓶;玻璃球瓶(容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图形构造、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将“图形”作为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2888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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