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210425号“ACTIVE DE LA VI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809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阿客魅德拉菲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康正伟
异议人株式会社阿客魅德拉菲对被异议人康正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210425号“ACTIVE DE LA V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CTIVE DE LA VIE”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746628号“ACMEDLAVIE”、第26860794号“ACMEDELAVIE”、第27522989号“ACME DE LA VI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衣;T恤衫;夹克(服装);裤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10425号“ACTIVE DE LA VI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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