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571204号“儿夏新 ERXIAXI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5571204号“儿夏新 ERXIAXI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5571204号“儿夏新 ERXIAXI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776号

  异议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中源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芳
  异议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罗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571204号“儿夏新 ERXIAX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儿夏新 ERXIAXIN”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炊具;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壁炉(家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90287号、第24736354号、第30874429号“夏新”、在先申请的第49457893号“夏新”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烤箱;冰箱;空气调节设备;电吹风;消毒碗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571204号“儿夏新 ERXIAXI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9日

关于作者

华东商标转让网 administrator

要发表评论,您必须先登录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