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870514号“圣乐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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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70514号“圣乐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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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70514号“圣乐途”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132号

  异议人:乐途运动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大耳朵图图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乐途运动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大耳朵图图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870514号“圣乐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乐途”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79814号、第36446032号“乐途”商标、第29943954号“乐途 儿童”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请求认定其第679969号“乐途”商标、第256983号“LOTTO”商标为第25类“衣服;鞋”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870514号“圣乐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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