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235055号“中金购 ZJGOU”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134号
异议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金国建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奥立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金国建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0235055号“中金购 ZJG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金购 ZJGOU”指定使用于第35类“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14475号“中金”商标、第6896367号“中金公司”商标、第6656545号“中金佳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文字“中金购 ZJGOU”与异议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235055号“中金购 ZJG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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