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480284号“WAKAYAM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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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80284号“WAKAYAM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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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80284号“WAKAYAMA”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147号

  异议人:和歌山县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伊势崎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和歌山县对被异议人伊势崎株式会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1480284号“WAKAYAM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KAYAMA”指定使用于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纸巾盒”等商品。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WAKAYAMA”为日本行政区划“和歌山”的英文对应名称,其在旅游、特产等方面的知名度通过中国相关媒体的报道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480284号“WAKAYAM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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