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603908号“MAVALU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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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03908号“MAVALU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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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03908号“MAVALUS”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175号

  异议人:马瓦拉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株)振科丝特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耀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瓦拉公司对被异议人(株)振科丝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603908号“MAVALU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VALUS”指定使用于第3类“浸增白剂的牙齿增白条(化妆品);洁肤霜(化妆品)”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04号“MAVALA”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16823号、第654658号“MAVAL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用棉;美容制品”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603908号“MAVALU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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