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529925号“皇家小虎”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185号
异议人:长沙牧老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鞍山韵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长沙牧老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鞍山韵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529925号“皇家小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家小虎”指定使用于第27类“地毯;席”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28778号、第20514048号、第40050146号“皇家小虎”商标、第41860596号“皇家小虎 ROYAL XIAO HU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香肠”、第30类“茶;糖”、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证据不足。 但是,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非固有汉字组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之文字组成完全相同。同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已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括“以饭湘许”、“硬壳部落”等。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529925号“皇家小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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