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297964号“呷 呷牛哺 XIANIUB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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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97964号“呷 呷牛哺 XIANIUB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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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97964号“呷 呷牛哺 XIANIUBU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190号

  异议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银河
  异议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银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297964号“呷 呷牛哺 XIANIUB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呷 呷牛哺 XIANIUB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51674号“呷哺 S”商标、第17451682号“呷哺及图”商标、第8318802号、第21072492号“呷哺呷哺 XIABUXIAB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97964号“呷 呷牛哺 XIANIUB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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