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833817号“奥迪双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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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33817号“奥迪双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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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33817号“奥迪双钻”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331号

  异议人:奥迪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迪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1833817号“奥迪双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迪双钻”指定使用于第20类“幼儿围栏;尿布更换台”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240271号“奥迪”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非金属车牌;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26110号“AUDI”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833817号“奥迪双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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