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479559号“巴斯曼”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459号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长沙双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双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479559号“巴斯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斯曼”指定使用于第1类“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运载工具引擎用冷却剂”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731号、第6913694号、第23342162号“巴斯夫”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51811号“巴斯夫”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品”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479559号“巴斯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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