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721760号“BAS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通过华东商标转让网

第55721760号“BAS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this is index.php

第55721760号“BASL”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463号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熊林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商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熊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7期《商标公告》第55721760号“BAS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SL”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去渍剂”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144号、第331204号、第23342164A号“BASF”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38794号、第909293号“BASF”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去渍剂;皮革洗涤剂”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商标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721760号“BAS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8日

关于作者

华东商标转让网 administrator

要发表评论,您必须先登录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