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160997号“龙大验”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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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160997号“龙大验”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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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160997号“龙大验”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551号

  异议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华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华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6160997号“龙大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大验”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32811号、第16128991号“龙大及图”商标、第3302278号“龙大LONGDA及图”商标、第1943535号“龙大”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鱼制食品;肉罐头”等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龙大”,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肉;鱼(非活);肉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蛋;奶;果冻;加工过的坚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160997号“龙大验”商标在“肉;鱼(非活);肉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蛋;奶;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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