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225373号“麦香恋”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566号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连华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连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54225373号“麦香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香恋”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糖”等商品。异议人引证的第41807783号“麦香鸡”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14914号“麦香鱼”商标、第542271号“麦香堡”商标、第569332号“麦香”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火腿”、第32类“无酒精饮料;糖浆”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亦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29917号“麦香鱼”商标、第7278601号“麦香酥”商标、第3862571号“麦香旦 MCEGG”商标、第21438585号“麦当劳麦香鸡”商标、第32402127号“麦当劳”商标、在先申请的第47133211号、第52985978号“麦香鸡”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25373号“麦香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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