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898624号“SERGE LUTEN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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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98624号“SERGE LUTEN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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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98624号“SERGE LUTENS”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572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灿旻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对被异议人上海灿旻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第46898624号“SERGE LUTEN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RGE LUTENS”指定使用于第3类“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6277号、第30754492号“SERGE LUTEN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浴盐”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依据《商标法》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898624号“SERGE LUTEN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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