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868364号“恒邦佳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588号
异议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泊头市恒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泊头市恒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2868364号“恒邦佳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邦佳洁”指定使用于第11类“卫生设备用水管;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530384号、第20561655号“恒洁”商标、第1388600号“恒洁HENGJIE”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水管用混水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868364号“恒邦佳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8日
要发表评论,您必须先登录。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