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754783号“远威蜘蛛侠 YWZZX”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606号
异议人一:奇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付泉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奇异有限公司、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付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754783号“远威蜘蛛侠 YWZZ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远威蜘蛛侠 YWZZX”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等商品。 异议人奇异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21869号“蜘蛛人 SPIDER-MA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雨衣;领带”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一请求认定其第6030029号“SPIDERMAN”商标、第6276228号“蜘蛛侠 SPIDER MAN”商标为“娱乐;电影放映”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一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但是,异议人一提供的百度百科有关”SPIDER-MAN”(蜘蛛侠)系列电影和动画片及漫画人物的介绍、中国媒体对《蜘蛛侠》系列电影做出的相关报道、”SPIDER-MAN”电影票房收入统计资料、电影宣传资料、电视台播放资料、电影宣传海报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SPIDER-MAN”作为异议人一公司系列电影的角色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且“SPIDER-MAN”对应中文翻译“蜘蛛侠”作为异议人一电影中角色名称已在中国市场广泛宣传,异议人一“蜘蛛侠”系列产品已在市场流通,其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一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亦是异议人一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作为在先的电影及漫画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挤占了异议人一基于该电影及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损害了异议人一对“蜘蛛侠(SPIDER-MAN)”享有的在先权利。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7408号“蜘蛛王ZHIZHUWANG及图”商标、第4559485号“蜘蛛王”商标、第3593600号“蜘蛛王及图”商标、第8325990号“蜘蛛家族”商标、第3101317号“金蜘蛛 GOIDSPIDER”商标、第3101318号“蜘蛛皇 SPIDERKING”商标、第7460338号“蜘蛛”商标、第4789399号“蜘蛛之王”商标、第4171538号“蜘蛛网 SPIDERWE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二注册并使用在“皮鞋”商品上的“蜘蛛王ZHIZHUWANG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对其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二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54783号“远威蜘蛛侠 YWZZ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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