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494129号“MIIIW”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612号
异议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米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米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0494129号“MIII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IIW”指定使用于第9类“平板电脑用电池充电器;手机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117885号、第41163047号“MIIOW”商标、第4600111号“MEEOW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自动售货机”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6292561号“MIIOW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494129号“MIIIW”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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