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580607号“仚夏新”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774号
异议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中源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汪亚平
异议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汪亚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580607号“仚夏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仚夏新”指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毛巾架和毛巾挂环;晾衣架;安装在天花板上的升降式晾衣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90297号、第22899196号、第24736357号“夏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成套的烹饪锅;饮水槽;盆(碗);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580607号“仚夏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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